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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工艺美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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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协会总则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山东省第二轻工总会领导,在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上接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的指导,会址设在济南市青年东路16号。
本协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戏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提高工艺美术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本协会是山东省第二轻工总会对全省工艺美术实施全行业管理的协调服务性组织,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步成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主体。
任务
本协会的任务是:
开发对待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推动本和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发行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工艺美术珍品,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等到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出品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
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 和行业的人员出国考察。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高速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以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评估与咨询。
参加省内外及国际性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组织会员 单位商订行规、行约,一并监督实施,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推动行业的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环保节能工作,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牵头组织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的评审鉴定及管理工作,设计审定制,颁发传统工艺美术和工艺美术名人证标,印记。
承办政府部门及省二轻总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会员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临会成为团体会员。
对于发展我省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专家及技术人员。 人人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优先享用协会出版的有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语法协会帮助研究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先例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按规定缴纳会费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事予以除名。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为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常务副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推选或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协助正副理事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秘书处的常设机构,工作任务及工作方法,由理事会确定。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可从会员单位中选用,也可以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本协会的工作人员任实行常任制或聘任制。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
鉴于工艺美术行业多、分布面广的特点,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撤销,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本协会的会员。
市地自行成立的地方性协会,可以做为团体会员参加本协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天地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的终止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二轻总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注销登记。
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单位的义务,会费的收入是协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收取会费是本着“用行业的钱,为行业办事、为行业多服务,服务好的原则,既不给会员单位造成过重的负担又能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基本的经济条件。”现对会费的缴纳标准与缴纳办法做如下规定:
对生产型和经营型的会员单位按年销售额分四类定额缴纳会费。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收取会费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销售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收取会费1500元。
理事单位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晃足3000万元的、每年收取800元。
会员单位每年定额收取会费500元。
对科研院所及艺术院校等事业单位免交会费。
会费缴纳时间:所有会员在每年的六月份以前按照会费缴纳标准一次性交清;新加入的会员单位在申请入会时缴纳本年度的会费。由协会出具收据,做为报销凭证。
对于特困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酌情给予减免。
呼吁并欢迎各会员单位除缴纳会费外,积极给予资助,以支持本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对于拖欠会费单位,经联系如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者,即被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协会会员单位的一切权力。
会费收取办法。
银行汇款:
户名:山东省第二轻工总会行业协会
开户行:建行济南市历下支行舜井街分理处。
帐号:5432612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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