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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陈履生表错情”

  近日查阅资料,读到2006年8月26日《美术报》第3版陈履生先生《“自由表达”的权利不是“绝对的” 》一文。初看题目语意,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人不会有异议,包括“以艺术的名义搞假丑恶”的人和“以艺术的名义搞真善美”的人,因为这是“常识”。我本人亦曾写文章肯定地表达过这一层意思(1)。但当把题目下的文字读完后,我不得不遗憾地明白:即使是对最起码的“常识”的认识,各人因为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别和局限,也会先入为主地或本能地发生偏差,甚而可能把一个本来无可争议的“正确常识”变成一个“错误常识”。从此点讲,我们应该对“常识”的辨认和争论都不能掉以轻心,否则现实生活就会出现那种如我们并不远的历史所屡犯的错误:把“错误常识”人为提高为“纲目语录”使弱小民众执迷信奉而再犯“常识错误” !陈履生的这篇文章使我想起自己评述过的“挪位阐释”、“强拉阐释”的问题,亦想起王南溟写过的一篇议陈履生“不明不白”的短文(2)。本人在此对应议“陈履生表错情”。


  陈履生原文不算太长,为便于大家全面辨识,全文引下:


  据美联社18日报道,美国得克萨斯州奥斯汀高中教艺术课程的女教师塔玛拉·胡佛,其生活伴侣将她包括冲澡、穿衣和其他生活场景等数百张照片贴到网站上,后被学生发现,经另一名艺术课教师捅到校方那里。当地学校管理部门认为其中的8张“裸照”有问题。胡佛辩称这是“艺术”,但管理部门认为这些照片“不合适”,违背了教师所应具有的“较高道德水准”。事发后,胡佛一直带薪休假,她原本将出席一个关于她的解除合同的听证会,但突然在8月16日递交了辞职报告。17日,当地学区在一份声明中说,尽管每个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


  看到这一则消息,联想到目前国内艺术界的现状,如果与国内艺术界的现状相比,使人感到被视为自由世界的美国可能有点小题大作了。值得研究的是:一、被认为有问题的8张照片,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能够让管理部门觉得“不合适”,并“违背了教师所应具有的‘较高道德水准’”,其标准是什么?二、这个“管理部门”在学校的管理机构中的隶属关系以及职能是什么?其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是如何?三、教师不仅要具有起码的“道德水准”,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四、在“艺术”与“道德”的矛盾中,个人“自由表达”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是以“道德”第一,“艺术”第二。五、不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裸照”公之于众的,教师更不可以,作为艺术家的教师也不能例外,这就是为人师表的教师所应具有的基本的“道德”形象。


  显然,美国和西方文化对当代中国文化的影响有点走形,而这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看待“艺术”与“道德”关系,最大的弊端就是“艺术”与“道德”的背离,这样的事例在当代中国的艺术界可以说是举不胜举。最为可悲的是,面对这种艺术中的道德失衡,我们不仅是缺少“管理部门”,而且是束手无策,听之任之,以致那种缺德的“艺术”泛滥成灾,对当代中国社会肌体的健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试想,胡佛“解除合同”的听证会如果请中国的某些艺术家或评论家去做一些“绕口令”式的辩解,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由此想到这位胡佛是生不逢地,如果在中国,她的这种“自由的表达”也许将不成为问题,还会赢得许多声援的口水。


  在20世纪中国艺术学习西方的过程中,上半叶主要是学技术,而下半叶的后期主要是学观念。在这最近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失之对美国和西方文化的整体把握,故得此失彼。著名的人体艺术学者陈醉先生经研究认为,中国已经进入“泛裸体”时期,相形之下,美国还不够“泛”。在我们的现实中,将艺术家的“自由表达”看成是绝对的,使“艺术”成为横行于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之上的一种怪物。而在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中,教育阵地的失守,不仅不能保证当代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而且破坏了艺术与社会的和谐。


  此外,我曾在另一议题的文章(3)中点过的陈履生《荣辱观是当代艺术的准绳之一》一文中的两段话,因为与本文有关联,也引下:


  对当代文化和艺术有多种判断,也可以以荣辱观来衡量,因为荣辱观是做人、为艺的前提。在人类进化的始初,当人们知道要用一片树叶遮挡其生殖部位的时候,与害羞相关的荣辱观就逐步建立起来。而在之后的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先人们所建立起来的文明传统,在文明流传的过程中,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虽然历代都有说教,但是,不需要像今天这样大张旗鼓地宣教和弘扬。在当代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当代中国的美术界和中国的当代艺术中的许多表现失去了基本的荣辱观。狂妄无知、无聊游戏、追名造势、逐利拜金、跟随模仿、好逸恶劳、投机取巧、颠倒是非、恶意炒作、歪门邪道,这些本不应该引以为荣的现象,不仅是大行其道,而且是堂而皇之,更有甚者的是还有人为之公开鼓吹。显然,这也是极端的行为艺术能够生存的社会基础,也是那些暴露人体性器官的各类行为的思想基础。


  失去正确荣辱观的任何艺术行为,在今天都有可能引起惊世骇俗或惊心动魄,特别是以“艺术”的名义,就更有可能为世俗的行为增添一些为人们难以认知的“当代的”或“艺术的”色彩。比如那种自拍下体的私密行为,本来是难以启齿的,它在过去的荣辱观中与“下流”二字相连,而在今天敢于拿出来而不脸红,实在令人惊愕。当下为艺术而“献身”者比比皆是,这一“献身”不是过去那种为了艺术的崇高理想而刻苦钻研、夜以继日、摒弃名利,而是以吸引眼球为目的的“脱”。时下“脱”已成为一种潮流,虽然还没有到人人都“脱”的地步,但是,正如图穷匕首现一样,万般无奈之中“脱”是基本的选项。而一旦穷尽这一身体材料的运用,无耻辱可言,人人都敢脱时,那么,这一“艺术”也就到了穷途末路。


  首先,我们先就事论事,看看陈履先如何“挪位阐释”表错情。他引述的“美联社报道”,也是一个以“新华社专电”的形式而被国中多家媒体广泛转载的报道。从新闻报道的性质来讲,这件事应该是“中性事实”。当然,任何媒体报道中如果有“倾向性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也确实如此,比如作为“国家通讯社”的新华社最近就出了一个规定(4),明言“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有选择权”、“禁止国内用户编译外电”、“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等。但是 ,有人可能有过度的和过于依赖的“新华社情结”,喜欢把它的一个正常的中性报道“挪位阐释”。就该报道中的事实而言,有几点是我个人不愿放松的基本认识:第一,这是一个具体的事件,即使在美国暂时也没有普遍性,就是说别的州别的艺术课教师做这样的事被别的学生发现,可能不会有另一名艺术课教师捅到校方那里。退一步,即使捅了当地学校管理部门可能不一定认为“裸照”有问题。任何把这一个具体事件拉到“艺术界”甚至“强挪”国度拉到“中国艺术界”来“普遍阐释”的言举都是十分荒唐可笑的。第二,这件事还没上升到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如果胡佛同志不突然自己辞职,而管理部门处罚她要她辞职,她可以不服而提起法律诉讼,按照美国的法律精神,我预感她胜率挺高。关于这个判断,我很在意报道中的“网站”是指学校内部网站还是指社会上的哪类公共网站,可惜陈履生的转述中并未交待。亦退一步,解除合同的听证会仍未举行她就自己把自己辞了,这纯属“自律”行为,如果她够“脸皮厚”而待“公证”,她未必会得到“解除”的结果,可能让步来一个“公开道谦”就保住工作。第三,从这一事件中我们领教了美国人按民主、公正的程序办事的优点。像陈履生也知道的2003年上海一所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那位教师,只是在课堂上播放有“性器官暴露”镜头的影片(严重性显然要比有“自己性器官暴露”低),结果那位老师连“听证”的份儿都没有就被解聘了。当我们为了“相对自由”而掠夺他人的“自由权利” 时,如果学学美国人的民主管理(法律的、非法律的)程序,社会将比现在“道德”得多。


  我不得不佩服,陈履生先生确实比我“高,站得实在是高” !他一下子占据于“道德至高点上”,对“道德水准”、“标准制定”、“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发出了深情的呼唤和期待,并欲将之规制于“每个人”、全体“教师”、全体“作为艺术家的教师”,他难道不觉得美国人如其“判例法原则”,喜欢就事论事吗?他难道不知道艺术的所谓“专业性和权威性”“标准”的多样性、争议性和弹性有多大吗?他是真喜欢“务虚”而好讲“废话”,还是假以隐性地暗示他喜欢读到“文化部禁止文件”和想参加制定“专业权威标准”?——对于艺术领域中的“专业权威说了算”论,我曾在与广东美术馆打官司的过程中写文章表达过对此的不以为然,相信陈履生们即使胡子再长长一些,真制定出个(正式立法之外的)什么“准绳之一”或“准绳唯一”的标准,我不见得会对之感冒的,应该许多搞“当代艺术”的人取此态度。别说陈履生,当初文化部的什么“4.17规定”,在我的官司中不是被法院瞧都不瞧一眼么?我曾给文化部去信建议废除“4.17规定”,但未曾收到过答复,所以估计该规定还在生效。现在,艺术、生活中“裸裸脱脱”仍然不绝于目,比如最近热映着的《夜宴》不就大方裸了嘛,加上里头的血腥镜头,我本人也略为觉得有“小孩限制”之疑,但因为电影分级立法还没一撇,《夜宴》自己也不会自觉标示“儿童不宜”,我现场还是见到许多“小朋友”,当然,如果有“家长引导”也算是“某一级”的。这就是我们常见到的混乱的部门分治却永远执行难的景象:这边头对何是“恐怖、残酷、色情”的界定的整体电影分级立法遥遥无期,那边头各个部门各行其所、对艺术发展无甚帮助地动不动就“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 (5)而让成年人也一起“陪太子郁闷”,电影院却大方对“未成年人”开放欢迎。对此类情况,怎么办?如果陈履生们对正规的艺术立法程序不感兴趣而只对道德说教津津乐道(因为陈履生的这个爱好,真有立法我也希望他不是“立法工作人员”,因为有这种爱好的人可能会立“倒退法”)、或者把责任推给“中国现阶段现实”而认为还不宜立法,我只能建议陈履生最好调到文化部去组建一支“艺术治安队”并亲任队长。


  既然陈履生骄傲于自持有“高人原则”,能“例来拆例”,我下面引一个亦是被国中媒体广泛转载的“新华社专电”、同样发生在美国、发生在陈履生例举的“事例”半月后、亦与“自由表达权利”有关的“案例”,敬请他用“普遍原则”分析提升一下其中的道道,并以之引导一下国中的“每个人”,包括于其中的我将不盛感谢。“案例”是:


  美国一名叫吉莱斯的中学生因身穿总统布什“人面鸡身”的T恤而受到学校的非难和责罚。为此,他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并于8月30日胜诉。


  事情还要从2004年说起。当时,13岁的吉莱斯是美国佛蒙特州一中学的7年级学生。作为一名中学生,吉莱斯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一天,他参加了和平人士组织的反战集会,并购买了一件反战T恤衫。T恤衫正面印有自命为“战时总统”的布什的画像,上面的布什头戴钢盔、人面鸡身。图片上方,写着布什的大名:“乔治·W·布什”,以及他的“封号”———“鸡鹰司令”。T恤衫的设计者还充分利用T恤衫背面的空间大做文章,在上面绘有能提炼可卡因的植物、一只马提尼酒杯,还有指责布什是“骗子”、“瘾君子”、“擅离职守”、“酒后驾车而且撒谎”的字样。


  吉莱斯不仅掏钱购买了这件反战T恤衫,而且穿上它去上学。这立即引起了校方的关注。他们指责T恤衫上的图片令人讨厌,破坏了学校的反毒教育,命令吉莱斯把衣服反过来穿,用胶带把图片蒙起来,并且罚他停课一天。


  为此,吉莱斯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公堂,美国佛蒙特州地区法院一审裁定学校虽然侵犯了他的权利,但有权审查他的衣着。随后,吉莱斯又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最后裁定,尽管这件T恤衫“以尖锐的语言和辛辣的图片表达了对总统政策的反对,并攻击他的人格”,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并没有违法。而学校对吉莱斯所穿T恤衫的审查却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利。法院表示,由于只有一名持相反政治观点的学生家长对吉莱斯的T恤衫表示不满,因此吉莱斯此举并没有在学校引起对抗或者不和。至于学校给予吉莱斯的停课处分,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都认为,校方应该在吉莱斯的学生档案中删除这一处分。美国白宫对判决没有发表评论。吉莱斯的律师索顿斯托尔则表示,吉莱斯的胜诉使得学生在学校比以前拥有更多的自由来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今年已经15岁的吉莱斯也对判决表示高兴。他说:“我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这里的司法依然允许言论自由。”


  读完以上案例,我突发奇想,如果吉莱斯同学不是穿衣裤,而是先裸体,然后再穿上“反布什”T恤,不是穿到学校而是穿到街上,又假设陈履生先生是美国法院大法官,他将怎么做出判决呢?


  在“表错情”地解读“胡佛事例”的基础上,陈履生继续“挪位”又“表错情”地评述说:“中国当代艺术界”的“最大的弊端就是‘艺术’与‘道德’的背离,我们对此缺少管理部门”;“如果请中国的某些艺术家或评论家”去辩解将 “不成为问题”和“赢得声援”。因为个人经历,我恰好对此有一点发言权。还是说我的官司,陈履生也曾在其文章(6)中引之为例支持其论点。关于官司,我已在其完结后有过明确“声明”表述实质意图,现再借此文插几句说明:该官司纯粹是就事论事,也就是说有一些具体的艺术作品涉及到了犯法问题,我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另外,因为是一个公益官司,它可能附加上我个人的一点公益愿望:国家已面临艺术立法问题;思考当代艺术如何发展的问题。这两点就是我打官司的基本实质意图。但是官司打起之后,任何解读都是允许的,也是我无法控制的,这我都已客观对待。所以之后的骂赞我都尽量客观对待,尤其是,我收到了一些老先生的信函和电话的支持,其中有很大成分的误读和误会,我都选择了回避和不作答。象陈履生举之支持其论点,我认为有表错情的成分(他有这个权利),因为他是“道德第一,艺术第二”、“道德盖艺术”论者,而我不是,我的官司虽涉及道德问题,但它首先是“法律问题”,就是说如不能“法律解决”,道德就只有、或仅是“指手划脚”的份,愿者听不愿者罢。回头看,如果打官司过程中有什么遗憾的话,就是因为公益官司的“中国特色”,在立案和辩论过程中,为了案情的有利展开,我必须说一些“假设的话”——在法律的范围内它不是“谎言”——而使某些人觉得受到伤害或不快,对此,我没有“道德负罪感”,不能说“对不起”,但我要说“很遗憾”。话说回来,说陈履生表错情,是因为从我的官司具体过程看到,中国不是“缺少管理部门”,而是有“文化部”、“派出所”、“治安管理部门”、“街道办” 等,它们交叉含混反而职责不清,所以中国的实情应该是“缺少正确的管理”——比如立法(请不要仅仅理解为“立保守法” )。再有,胡佛式的事件不是“如果在中国”,而是象我的官司一样是“事实在中国”,结果是,不是“也许将不成为问题”,而是“事实上已不成为问题”,因为我打输了官司嘛!我相信陈履生一定对此甚不高兴,奇怪的是为什么他不够胆量去骂“文化部”无能和“法院”无能,而要反过来骂“当代艺术万能”呢?当然,我更不高兴了,输了就算了,但如果我再去广东美术馆、中国美术馆“裸体”去,派出所可能随时会来抓人——法律可能反过来又不支持我的“裸体艺术”(这种事还少吗?),法律可能也“不道德”,叫我如何不窝囊哪!


  我曾说过,陈履生先生等人可能有“道德圣癖”,以“德高者”自居。所以他在另一篇文章《荣辱观是当代艺术的准绳之一》中强拉“荣辱观”继续表错情地要“以德治艺”,欲将“(泛)裸体”树为一切当代艺术堕落、丑败的“代表”而穷尽讨伐之言能。真有“那种自拍下体的私密行为,本来是难以启齿的,它在过去的荣辱观中与‘下流’二字相连,而在今天敢于拿出来而不脸红,实在令人惊愕”这么严重吗?还是举“事例”说明吧。我有位朋友,每天冲凉要看私处,无他,看着擦干净点;每次拉尿也看着私处,亦无他,起码不要拉到裤门上嘛。如此,我朋友从容而不“惊愕”,旁人也不必自作多情帮他“惊愕”。再比如做爱吧,有的人喜欢开灯看着清楚来事才较有快感;当然,有人可能喜欢黑麻麻糊里糊涂地来;再甚者,更有人根本不用对他体“望闻听切”也能自来快感——那叫手淫。所有这些,能叫“下流”吗?或者艺术家做、教师做、别的什么人做就叫“下流”吗?或曰那是在私有空间,要是公共空间另当别论——即使如此,我也是部分同意此观点,因为,在公共厕所和公共澡堂,我那朋友也是如同在家一样干的。所以,我希望陈履生在给别人下“下流”的道德定性之前,能够给出一些诸如“旧的封建思想”、“旧社会”、“当代社会”、“私人空间”、“公共空间”、甚至是“某人某处”的具体定语——就如我打官司并不代表我武断地下“一切裸脱无理”的结论一样,我也不赞成“一切裸脱有理”——在这个事上,引入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原则才是一个开放的、宽容的、正确的态度。否则,所有那些在家看黄碟、看“自己的东西”的人,会担心陈履生随时会带着“警察叔叔”破门而入!说到公共空间中“真下流”、“次下流”、“伪下流”的合法性问题,以本人打官司的亲身经历并结合陈履生举的例子看,正好印证了我们的法律、法规在如何通过合理程序论证犯罪、犯规与犯德等,并不见得比西方人高。上面说到的手淫,我还有点体会要谈谈。记得初中时我很喜欢看一本畅销杂志《家庭医生》,那时候可以说本人对性已有诸多“关注” ,所以非常喜欢看其中“性博士”答读者信的专栏,印象最深是经常读到许多“少男”因为“手淫”而带来了“下流”的道德负罪感,压郁难解,有的还干出傻事。现在,我已长成中成年明白了点事情,望过去,我总是想,在我们道德之剑高悬的历个时代里,是否有太多太多的人因为我们某些“杰出的传统”而有道德“圣癖”而宁愿憋着伤身不射不泻呢?望前方,我又想,难道我们下一个个时代还要让太多太多人“道德负罪”地活着吗?!


  Sorry,我是否说“下流”话了?言归正传。


  “以德治艺”这一论断,我认为从理想的角度讲是一种美好愿望,但从现实“治理”的角度讲,却只能是自愿“自治”而非大一统地强制“统治”——这正好又在某种程度上使“德不能治艺”。为什么?“道德律”是相当复杂、因时代而异、因人而异、参差不齐、更多地靠自律而不能强制的。还是举“事例”说明吧。发表陈履生评论文章的同期《美术报》35版,也是推介陈履生国画艺术成就的专版,读罢真是心生百味。该版推介文章称,陈先生画梅(呵呵,画梅好像总是高风亮节的道德高人好为之举啊)已画到“前无古人”,画山也画得“超出传统”而有“独特性”,合而使其“成为当代文人绘画的代表之一”,虽然本人对此闻所未闻,是不是属于陈履生自己要批判的“本不应该引以为荣”的 “恶意炒作”之“缺德现象”,真是见仁见智还一时难断。但既然他画画也已如此“成就斐然”,我在此只能建议他是否可以不自命为学术红人和道德高人对着他人尤其是青年人指手划脚、臆断美术教育阵地中青年学生有“思想和道德”问题,省下精力“守望”他的“精神家园”中那些(年青人同样有的?)“当代文人和当代艺术的精神”,也许一不小心还把“陈氏风格”做到中外连后也没来者呢!


  用个人的具体的道德欲求作为艺术标准去强求他人,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因为谁都不是这个社会必然的道德警察,即使是派出所的真警察也只能抓“犯法的人”。而以我个人的体察认为,陈履生先生不仅在欲做“个人道德警察”方面不够自重,并已表现出了基于此的“个人权力”扩张欲望。而且,他还更不自量力地、(也许?)错误地站在了位置更高、覆盖面更广、历史根基更深、威力更大的“政治道德”(它有时巧妙地变身为某种“社会普遍道德规范” )说教台上,对着广大青年艺术家、学生指点江山。当然,我与陈履生先生素未谋面,不知道他是否如何地高尚,也不知道他是否是什么党的党员,以致要为谁“代言”(请注意,这种“代言”有时因为某种威力无比的教化功能而成为“本能代言”故并不意味着是心知肚明意识自觉的)——其实这些事实如何有时也不要紧,因为身为某党党人而满肚牢骚、非某党党员却因为获得其系统利益而为其高唱赞歌的情况不少——这一切我都不知道知道也不足为奇。我要为此“足足为奇”的是因为我觉得站上那个说教台是“错误地”,陈履生先生却还自以为掌握着至正真理而作“理直气壮”状!只要稍为回顾一下艺术史及艺术家个体活动史就知道,那些宏大的、先入为主的、自上而下的政治道德叙事,往往以个体意志无法抵抗的运动的形式对艺术的健康发展和艺术家的自由生长犯下过滔天大罪。这恰好是甚不道德的,离我认为最道德的事——用尽可能同步于时代发展步调的法律规范出社会人自由的、平等的、公正的、开放的行为空间和言论空间——相差180度背道而驰。让我们拿起放大镜,查察一遍遍在曾经的年代中那些因为一支歌、一首诗、一张画而上天堂或入地狱的灵魂吧!俄裔美国作家纳博科夫(他的《洛丽塔》曾因为不符合我们的“道德标准”而被列为禁书)说:“文学创作的目的只是自娱和娱人,是为了展示人类想象和创作的魔力。而并非是为了自以为是地改造社会。”在我所能观察到的范围内,相信确实有人为了达到某个集团的利益,假“国家利益”和“改造社会”之惑众说辞、“以艺术的名义”高举“政治道德”的帽子扣向人头。结果呢?可能是社会不见得被向前改造反而停滞倒退、道德不高尚而堕落……还有艺术,说教而完全丧失了鲜活的人性——是,非道德矣!


  注释:


  ⑴2005年第一期《天涯》之《公众决定艺术标准》。


  ⑵2005年12月6日美术同盟之《陈履生高兴得不明不白:关于何云昌事件》。


  ⑶2006年9月12日美术同盟之《从〈美术〉杂志学习“八荣八耻”文章议起》。


  ⑷2006年9月10日新华通讯社发布之《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⑸2006年9月21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条例之一。


  ⑹2003年8月16日《文艺报》之《美术教育应对新的问题要有思想和学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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